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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 关于更新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区级行政检查主体名单和区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名单的通告

 时间:2025-09-04       大    中    小      来源: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举措的通知》《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十五条举措的通知》的要求,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经依法审查, 现将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级行政检查主体名单、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名单通告如下:

一、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33

1.阳泉市郊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局)

2.阳泉市郊区教育局

3.阳泉市郊区民政局

4.阳泉市郊区司法局

5.阳泉市郊区财政局

6.阳泉市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

7.阳泉市郊区自然资源局

8.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9.阳泉市郊区交通运输局

10.阳泉市郊区水利局

11.阳泉市郊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

12.阳泉市郊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

13.阳泉市郊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14.阳泉市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5.阳泉市郊区应急管理局(区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16.阳泉市郊区审计局

17.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8.阳泉市郊区统计局

19.阳泉市郊区能源局

20.阳泉市郊区林业局

21.阳泉市郊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2.阳泉市郊区档案局

23.阳泉市郊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4.阳泉市郊区科学技术局

25.阳泉市郊区国家密码管理局

26.阳泉市郊区国家保密局

27.阳泉市郊区新闻出版局

28.阳泉市郊区荫营镇人民政府

29.阳泉市郊区河底镇人民政府

30.阳泉市郊区平坦镇人民政府

31.阳泉市郊区李家庄乡人民政府

32.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人民政府

33.阳泉市郊区旧街乡人民政府

二、级行政检查主体名单(30个)

1.阳泉市郊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局)

2.阳泉市郊区教育局

3.阳泉市郊区民政局

4.阳泉市郊区财政局

5.阳泉市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

6.阳泉市郊区自然资源局

7.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8.阳泉市郊区交通运输局

9.阳泉市郊区水利局

10.阳泉市郊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

11.阳泉市郊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

12.阳泉市郊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13.阳泉市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4.阳泉市郊区应急管理局(区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15.阳泉市郊区审计局

16.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7.阳泉市郊区统计局

18.阳泉市郊区能源局

19.阳泉市郊区林业局

20.阳泉市郊区档案局

21.阳泉市郊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2.阳泉市郊区国家密码管理局

23.阳泉市郊区国家保密局

24.阳泉市郊区新闻出版局

25.阳泉市郊区荫营镇人民政府

26.阳泉市郊区河底镇人民政府

27.阳泉市郊区平坦镇人民政府

28.阳泉市郊区李家庄乡人民政府

29.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人民政府

30.阳泉市郊区旧街乡人民政府

三、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名单(23个)

1.阳泉市郊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局)

2.阳泉市郊区民政局

3.阳泉市郊区财政局

4.阳泉市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

5.阳泉市郊区自然资源局

6.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7.阳泉市郊区交通运输局

8.阳泉市郊区水利局

9.阳泉市郊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

10.阳泉市郊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

11.阳泉市郊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12.阳泉市郊区应急管理局(区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13.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4.阳泉市郊区统计局

15.阳泉市郊区能源局

16.阳泉市郊区林业局

17.阳泉市郊区新闻出版局

18.阳泉市郊区荫营镇人民政府

19.阳泉市郊区河底镇人民政府

20.阳泉市郊区平坦镇人民政府

21.阳泉市郊区李家庄乡人民政府

22.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人民政府

23.阳泉市郊区旧街乡人民政府

阳泉市郊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区级行政检查主体名单和区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名单在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文件精神,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检查主体、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由区直各部门及时提请区司法局审查后,在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网站予以更新。本通告公布后,原《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告》(阳郊政函〔2025〕8号)同时废止。

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

2025827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