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恒亿泰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对阳泉市恒亿泰建材有限公司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在西南舁乡王家庄村擅自动工修建存料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批先建违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监察表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3、询问笔录
4、现场照片、实地勘测报告
我局已于2023年2月27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将非法占用的西南舁乡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5.73亩(合3818.60平方米)退还给该村民委员会。
2、鉴于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5.73亩(合3818.60平方米)按15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572790元(伍拾柒万贰仟柒佰玖拾元整)。
行政处罚方式跟期限:
1、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15日内自行交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相关设施。
3、限期15日将罚款缴至阳泉市郊区自然资源局账户(账号:0481500101004679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郊区支行,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税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或阳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
联系人:冯涛
电 话:0353-5153404
地 址:阳泉市郊区自然资源局
阳泉市郊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