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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泉市郊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郊农(动监)罚〔2024〕1号

    阳泉市郊区政府 www.yqjq.gov.cn 2024-12-23 10:05

    当事人:阳泉市郊区郭艳维养殖场

    负责人:*;性别:年龄:45岁

    身份证号:140311********1514;

    联系电话:132****6118;

    住址: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河底镇上章召村西沟区**号**户

    2024年12月13日,阳泉市郊区农业农村局收到阳泉市公安局、阳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以及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泉市郊区郭艳维养殖场相关问题线索。根据线索内容,阳泉市郊区农业农村局派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3日上午12时前往阳泉市郊区郭艳维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进入该养殖场后介绍身份并说明来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经当事人确认后,告知当事人依法接受并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确认检查笔录等权利和义务。在当事人郭*维在场情况下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养殖档案中记录2024年11月26日销售生猪一头,手机微信app中有相关收款记录,并且未能提供检疫手续。当事人涉嫌出售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生猪)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2024年12月1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出售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生猪)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在当事人的配合下,提取了负责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养殖档案复印件各一份,以上复印件均经当事人确认并签字。

    经调查取证证实: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该养殖场的养殖档案,以及手机微信app中的相关收款记录,你养殖场销售一头未经检疫生猪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郭*维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养殖档案复印件1份,照片3张,证实当事人违法经过的事实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出售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生猪)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12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和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辨的权力。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被立案调查期间,充分认识到动物检疫的重要性,并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担法律责任,态度诚恳,未造成重大损失。本机关参照《山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承运的货物没有检疫证明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伍拾贰元整(1452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阳泉市郊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的缴款二维码扫码支付罚(没)款至阳泉市郊区财政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泉市郊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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