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桃林沟果蔬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你(单位)于2022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平坦镇桃林沟村1.81亩(合1206.93平方米)集体土地,用于修建冷链仓储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
4、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图件
5、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4年7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并送达。你(单位)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阳郊自然资告字﹝2024﹞01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郊自然资听字﹝2024﹞019号)后。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将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81亩(合1206.93平方米)退还给平坦镇桃林沟村集体经济组织。
2、鉴于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相关设施。
3、并处罚款。对占用土地面积1.81亩(合1206.93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20元。共计罚款144832元(大写:壹拾肆万肆仟捌佰叁拾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跟期限:
1、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15日内自行交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相关设施。
3、限期15日内自觉履行并缴纳罚款。(至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后登录山西政府非税收入网上支付平台查询缴款)。
本处罚决定送达你(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或阳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书中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赵新明
电 话:0353-5153404
地 址:阳泉市郊区自然资源局
阳泉市郊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