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阳泉市郊区鑫╳╳农资总汇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311╳╳╳╳╳26C9R
住所(住址):山西省阳泉市郊区西╳╳乡╳╳╳村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身份证件号码:14031119╳╳╳╳╳╳2121
当事人经营假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2025年4月16日,阳泉市郊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阳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阳泉市郊区纪委监委派驻郊区农业系统纪检监察组组长联合对阳泉市郊区鑫╳╳农资总汇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进入该中心后介绍身份并说明来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经当事人确认后,告知当事人依法接受并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确认检查笔录等权利和义务。在当事人王╳╳在场情况下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中心一进门正对面柜台上摆放着山西╳╳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登记证号:GPD谷子(2017)140009晋谷40、长农46各2袋(500克/袋),经执法人员现场查询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品种登记查询登记证号:GPD谷子(2017)140009查询到的品种名称为晋谷21号,申请者:山西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经过查询,山西╳╳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晋谷40,登记证号为GPD谷子(2017)140010;长农46,登记证号为GPD谷子(2020)140095;阳泉市郊区鑫╳╳农资总汇中心现场销售的标注为山西╳╳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晋谷40、长农46涉嫌冒用晋谷21号的登记证号(GPD谷子(2017)140009),应当认定为假种子。执法人员当场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后,下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郊农先登〔2025〕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8日办理的阳泉市郊区鑫╳╳农资总汇中心营业执照,是阳泉市郊区金╳╳农资服务部分店,涉案产品是阳泉市郊区金╳╳农资服务部于2025年4月1日从太原市晋源区鑫╳╳种子经营部共购进2袋晋谷40,单价是8.5元(500克/袋)、2袋长农46,单价是12元(500克/袋),准备自己种植。2025年4月2日,阳泉市郊区鑫╳╳农资总汇中心在阳泉市郊区金╳╳农资服务部取货时把涉案种子捎走,并把涉案产品摆上柜台准备销售,销售价格分别都标着15元(500克/袋)。(当事人称因为还没有到种植谷子的时候,所以涉案产品还未销售出去。)执法人员在阳泉市郊区鑫╳╳农资总汇中心调查结束后立即赶往阳泉市郊区金╳╳农资服务部进行检查,在该服务部未发现涉案产品摆放及销售行为。(阳泉市郊区金╳╳农资服务部从太原市晋源区鑫╳╳种子经营部购进的票据)
2025年4月1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在当事人的配合下,提取了负责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以上复印件均经当事人确认并签字。
当事人经营假种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王╳╳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照片5张,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品种登记查询登记证号:GPD谷子(2017)140009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晋谷40、长农46种子冒用晋谷21的登记证号。
证据四:山西╳╳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种子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复印件2张,证明晋谷40、长农46为经过登记的合格种子。
2025年4月21日,本机关负责人组织了集体讨论,就当事人经营假种子一案的违法事实、性质、危害后果、处罚依据以及自由裁量适用进行了专题讨论,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郊农(种子)罚告〔2025〕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五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在法定的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假种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当事人于2025年2月18日注册营业执照,对种子经营法律法规不熟悉,其经营假种子的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涉案种子未售出,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本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普法宣传,讲解种子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把进货关,以此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当事人承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涉案产品晋谷40(500克/袋)2袋、长农46(500克/袋)2袋。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泉市郊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