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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泉市郊区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泉市郊区政府 www.yqjq.gov.cn 2025-07-11 16:35

    当事人:阳泉市××××养殖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40311××××××××7U         

    住所(住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桃北东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42032219×××××××416     

    当事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进入本省的动物(雏鸡)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2025年6月25日,我局接到阳泉市郊区畜牧业发展中心关于对阳泉市××××养殖专业合作社存在问题处置的函(阳郊牧函〔2025〕2号),称该合作社2025年5月20日接收从山东省聊城市引进的三车7000羽、7000羽、7853羽,共计21853羽蛋鸡,检疫证号分别为:373××××220、373××××219、373××××218,未经跨省指定通道进行检疫。2025年6月26日,阳泉市郊区农业农村局派执法人员对该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阳泉市××××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在场情况下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告知当事人可申请有利益关系人员回避后进行检查。负责人确认后,告知负责人依法接受并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确认检查笔录等权利和义务。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0日从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三十里铺镇三十里铺社区村委会陈牌村×××养殖场购进的三车7000羽、7000羽、7853羽、共计21853羽的雏鸡,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证号分别为:373××××220、373××××219、373××××218)上未加盖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专用章。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对上述事实签字确认。

    202562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对当事人涉嫌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进入本省动物(雏鸡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在阳泉市××××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配合下,提取了负责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进货台账、购进票据(收条)、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证号分别为:373××××220、373××××219、373××××218)复印件各一份,以上复印件均经负责人确认并盖章。阳泉市××××养殖专业合作社未经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进入本省的动物(雏鸡行为已基本调查清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证据三:阳泉市郊区畜牧业发展中心关于对阳泉市××××养殖专业合作社存在问题处置的函(阳郊牧函〔2025〕2号)1份,阳泉市郊区畜牧业发展中心提供的入晋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道口信息化平台截图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2张,当事人进货台账复印件1份、购进票据(收条)复印件1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证号分别为:373××××220、373××××219、373××××218)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进入本省的动物(雏鸡)的事实。

    证据四:《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指定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入晋道口的通告》截图1份,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通告截图1份,证明从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入省需经山西省平定县旧关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和青银高速(G20)石家庄至旧关段改扩建工程,从2024年7月30日至2025年7月29日进行施工作业的事实,与证据三相互印证。

    202572日,本机关负责人组织了集体讨论,就当事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进入本省的动物一案的违法事实、性质、危害后果、处罚依据以及自由裁量适用进行了专题讨论,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本机关于20257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郊农(动监)不罚告〔2025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五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在法定的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雏鸡)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修订)》第二十条“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或者接收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进入本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之规定。

    依据《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修订)》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进入本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当事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雏鸡)的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本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山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业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动物卫生监督)×××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首次违法,有相关的检疫票据”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不予行政处罚。2、教育:认真学习《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做到合规经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泉市郊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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