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郊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区直各部门:
《阳泉市郊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下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郊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和全国、全省、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扎实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在2022年5月份紧急开展全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针对经营性自建房开展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风险隐患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即查即纠、严查严处,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要排查3层及以上、6米以上跨度、结构形式复杂、加建改建扩建、住宅改门店、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同步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根据风险程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分类整治,在百日之内取得明显成效。到9月中旬,全面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全部采取管理措施或工程措施,及时化解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全面排查。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开展“地毯式、全方位、无死角”的全面排查,7月底以前全面排查到位,突出以下重点:
1.重点区域:一是重点排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经营性自建房。二是重点排查乡镇政府驻地村、乡镇范围内的农村社区、大型厂矿企业周边等区域的经营性自建房。
2.重点场所:用于旅馆、饭店、网吧、教育培训、“小饭桌”、学生校外自主租住、商贸企业经营、养老机构、文化和旅游公共设施、医疗卫生机构、影院、宗教活动、体育健身、工程项目施工人员集中租住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性自建房。
3.重点房屋:3层及以上、6米以上跨度、结构形式复杂、加建改建扩建、住宅改门店、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
4.重点内容:全面摸清经营性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等内容。
(1)房屋基本情况。排查经营性自建房建设地点、产权人(使用人)、房屋用途、土地性质、所在区域、建筑层数及面积、建造年代、设计建造方式、结构类型等。
(2)房屋安全情况。选址安全,主要排查经营性自建房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场地周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边坡是否稳定等;结构安全,主要排查自建房是否有设计图,设计图是否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设计,是否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或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建设,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预制板房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安全,主要排查经营性自建房是否年久失修、改变承重结构装修,各类外装修及外挂保温层、装饰线条、广告牌匾、贴面是否有脱落危险,电梯等特种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建筑材料安全,主要排查经营性自建房是否使用有毒易燃建筑装饰材料,是否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等。
(3)经营场所安全情况。排查相关经营许可办理情况,房屋安全鉴定情况,以及消防设施是否按要求配置并且能正常使用,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电气、燃气设备安装使用及线路管路敷设维护是否符合要求,餐饮场所是否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等情况。
(4)房屋合法合规情况。排查经营性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消防、设施设备等相关手续办理和违规改扩建、违规改变房屋用途、违法审批等情况。
(二)同步开展鉴定。组织专业机构,对经营性自建房同步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精准查找隐患部位,针对性地提出整治措施。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必须由具备资格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出具合法、真实、整体性的鉴定报告,鉴定工作8月底以前完成。
(三)及时消除隐患。对存在风险隐患的重点经营性自建房,要果断采取措施,同步开展整治,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1.对排查初判存在坍塌风险、重大火灾风险等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应当立即依法清人、停用、封房,明确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现场排险处置,确保不住人、不营业、不使用,并交由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未按要求清人、停用、封房的,各地要按照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等措施强制执行。
2.对排查发现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擅自建房,未按照许可规定建房,违规加层、改扩建、住宅改门店、改变承重结构装修,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置。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部分,依法予以拆除。
3.对排查发现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置。对违法建筑内的违规经营活动,坚决依法予以停业整顿。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各级责任。坚持区负总责、乡镇实施、各村、社区网格化落实,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制定“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对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专项整治“百日行动”负总责;村、社区履行实施责任,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加强政策、资金、人员保障,推动工作落实;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指导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本行业房屋安全鉴定和从业人员管理,对主管领域范围内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百日行动”进行全程指导、服务和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网格化落实和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建立按照隐患清单、整治清单和整治台账,督促落实整治;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履行首要责任,自觉遵守房屋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对照清单按要求完成整治。
成立监督执纪组,由区纪委监委牵头,具体负责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部门及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其它违纪违法问题严肃追责问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区直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方案要求,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将自建房安全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畴,强化监管和指导。
区住建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汇总相关信息,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改变承重结构装修的使用安全问题、自建房是否使用有毒易燃建筑装饰材料及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安全问题、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鉴定情况,指导房屋市政领域工程项目施工人员集中租住自建房安全管理,配合做好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链条监管机制。具体负责指导自建房屋强制拆除工作,负责排查各类外装修及外挂保温层、装饰线条、广告牌匾、贴面是否有脱落危险的使用安全问题,经营性自建房燃气设备安装使用及线路管路敷设维护的安全问题,餐饮场所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安全问题。
区应急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委宣传部负责多渠道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区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培训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指导加强学校和学生校外自主租住自建房、由教育部门主管的校外集中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检查工作,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负责自建房整治期间的维稳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强化法治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保瘴。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自建房依法依规用地和选址安全,积极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对城市自建房屋加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行为的审批和排查整治,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等行为、违法用地(不含农村宅基地)建设行为严查严管,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整治。
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审批有关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文旅局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公共设施的自建房和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卫体局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负责指导体育系统内的体育场馆和经体育部门备案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监管。
区交通局、水利局、能源局负责指导行业领域内工程项目施工人员集中租住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负责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排查经营性自建房无照经营情况,排查主管范围内的经营许可办理情况以及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问题。
区工信局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厂区内和施工场所作业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监管工作。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的共享推送,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排查房屋建设等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区消防救援大队具体负责指导生产经营租住类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依法加强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指导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等基层力量排查经营性自建房的消防设施是否按要求配置和正常使用的消防安全问题,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的消防安全问题。
(三)强化督导检查。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3个督导组分别于6月、7月、8月,对各乡镇“百日行动”实施情况实地开展三轮集中督导检查,对工作不落实、业务不规范的,及时进行督促整改纠正;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及时向监督执纪组推送,督导检查情况报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三)台帐清单管理。区、乡(镇)两级要建立“百日行动”工作台账,对排查发现的各类风险隐患,列出隐患清单、整治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照清单要求按期完成整治。经营性自建房整治完成后,由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实行销号管理,验收一户,销号一户。
(四)定期报送进度。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每周四向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百日行动”工作推进情况,包括工作进度、召开会议、督促指导、建立机制、宣传发动等工作情况和典型做法,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报送市领导小组。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广泛宣传开展“百日行动”的重要意义,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引导群众不断增强房屋安全意识。要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及时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一经查实,予以奖励。
(附件:1、阳泉市郊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督导组人员名单
2、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3、经营性自建房违法违规建设情况排查整治统计表)
附件1
阳泉市郊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导组
人员名单
为确保全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落实到位,建立3个区级督导组,对各乡镇进行督导。
第一组:荫营镇、李家庄乡
组 长:董存玺 区住建局副局长
成 员:张东红 区自然资源局规划办主任
史志宏 区农业农村局一级主任科员
王宇航 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股股长
李晓亭 区消防救援大队文员
余向东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
第二组:河底镇、西南舁乡
组 长:史海鹰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付兴贵 区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督股副股长
王爱强 区农业农村局二级主任科员
康永宜 区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河底所所长
田 霄 区消防救援大队文员
邱建平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
第三组:平坦镇、旧街乡
组 长:王秀美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成 员:郑军才 区住建局工程安全监督股副股长
赵贵炯 区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副科级干部
王鹏程 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股副股长
王 刚 区消防救援大队文员
侯旭青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
附件2
乡(镇)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单位:栋(户)
乡(镇) |
应排查经营性自建房合计 |
已排查经营性自建房合计 |
初判或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
其中:本周判定存在安全隐患 |
已采取管理措施或工程措施 |
其中:本周采取措施 |
百日行动完成进度(%) |
已排查城市重点经营性自建房 |
初判或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
其中:本周判定存在安全隐患 |
已采取管理措施或工程措施 |
其中:本周采取措施 |
已排查农村重点经营性自建房 |
初判或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
其中:本周判定存在安全隐患 |
已采取管理措施或工程措施 |
其中:本周采取措施 |
已排查其他经营性自建房 |
初判或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
其中:本周判定存在安全隐患 |
已采取管理措施或工程措施 |
其中:本周采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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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第1列应排查经营性自建房合计,填报辖区内实际存在的所有经营性自建房数量。
2.相关列数据逻辑关系为:2=8+13+18;3=9+14+19;4=10+15+20;5=11+16+21;6=12+17+22。
3.第7列百日行动完成进度=(排查判定为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已采取措施的经营性自建房)/应排查经营性自建房。
4.城市重点经营性自建房指: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经营性自建房。
农村重点经营性自建房指:乡镇政府驻地村、乡镇范围内的农村社区、大型厂矿企业周边等区域的经营性自建房。
附件3
乡(镇)经营性自建房违法违规建设情况排查整治统计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单位:栋(户)
乡(镇) |
应排查经营性自建房合计 |
已排查经营性自建房合计 |
其中: |
已排查城市重点经营性自建房 |
其中: |
已排查农村重点经营性自建房 |
其中: |
已排查其他经营性自建房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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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地手续,但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经营情况的经营性自建房 |
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违法违规经营性自建房 |
已向相关部门移交处置的经营性自建房 |
有用地手续,但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经营情况的经营性自建房 |
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违法违规经营性自建房 |
已向相关部门移交处置的经营性自建房 |
有用地手续,但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经营情况的经营性自建房 |
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违法违规经营性自建房 |
已向相关部门移交处置的经营性自建房 |
有用地手续,但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经营情况的经营性自建房 |
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违法违规经营性自建房 |
已向相关部门移交处置的经营性自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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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第1列应排查经营性自建房合计,填报辖区内实际存在的所有经营性自建房数量。
2.相关列数据逻辑关系为:2=6+10+14;3=7+11+15;4=8+12+16;5=9+13+17。
3.违法违规建设经营情况主要包括: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擅自建房,未按照许可规定建房,违规加层、改建、扩建、破墙开门、改变承重结构装修,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非法开挖地下空间,违规经营等。
4.城市重点经营性自建房指: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经营性自建房。
农村重点经营性自建房指:乡镇政府驻地村、乡镇范围内的农村社区、大型厂矿企业周边等区域的经营性自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