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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泉市郊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及依据目录清单

    阳泉市郊区政府 www.yqjq.gov.cn 2025-08-20 17:19

           阳泉市郊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及依据目录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对象
    1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登记注册行政检查危化股《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15号第十六条。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
    2对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对化工、医药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危化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二条。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
    3对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日常安全监管行政检查危化股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15号第十六条;
    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3号)第十四条。
    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
    4对化工、医药企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
    危险物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危化股《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
    5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行政检查危化股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3.《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5.《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
    6.《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15号第十六条。
    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
    6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行政处罚危化股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
    7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行政检查危化股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
    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15号第十六条。
    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
    8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储存)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监管
    行政检查危化股《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
    9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行政检查危化股《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
    10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生产行为的监督理行政检查危化股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
    11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生产行为的监督理行政处罚危化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
    12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监督管理行政检查危化股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
    13对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监管行政检查危化股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
    14对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监管行政处罚危化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
    15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行政检查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股《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20】22号)第十三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根据公布的煤矿分类类别,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一)对 A 类煤矿,实行服务指导,其中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二)对B类煤矿,实行日常监管,其中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三)对C类煤矿,实行重点监管,其中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四)对 D 类煤矿,实行巡查盯守,电力部门要停限电,公安部门要停供火工品,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要派专人进行巡查或盯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生产煤矿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其组织生产。
    辖区煤矿企业
    16对洗(选)煤厂安全生产的监管行政检查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股《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辖区洗(选)煤厂
    17对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行政检查非煤矿山、冶金工贸管理股《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辖区洗(选)煤厂
    18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安全生产)行政检查非煤矿山、冶金工贸管理股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2.《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辖区非煤矿山企业
    19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行政检查非煤矿山、冶金工贸管理股《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辖区非煤矿山企业
    20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管(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非煤矿山、冶金工贸管理股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2.应急管理部1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辖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21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管(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非煤矿山、冶金工贸管理股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2.应急管理部1号令第二十五条辖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22对冶金工贸企业的监管行政检查非煤矿山、冶金工贸管理股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2.《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辖区冶金工贸企业
    23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行政检查非煤矿山、冶金工贸管理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辖区金属冶炼企业
    24对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监管行政检查非煤矿山、冶金工贸管理股《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辖区金属冶炼企业
    25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监管(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行政检查非煤矿山、冶金工贸管理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辖区非煤矿山企业
    26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93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43条:
    管辖企业
    2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95条管辖企业
    2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96条  管辖企业
    29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7条:管辖企业
    30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及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8条管辖企业
    31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管辖企业
    32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0条管辖企业
    33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1条管辖企业
    34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2条管辖企业
    35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3条第一款管辖企业
    36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额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3条第二款管辖企业
    37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已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3条第三款管辖企业
    38交叉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4条管辖企业
    39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5条管辖企业
    4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无效安全协议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6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46条
    管辖企业
    41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或阻碍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8条管辖企业
    42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管辖企业
    43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负责人不立即抢救或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以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0条管辖企业
    4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4条管辖企业
    45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75条第1项:管辖企业
    46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76条第1项管辖企业
    47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77条第3项管辖企业
    4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78条第1项管辖企业
    49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78条第2项:管辖企业
    5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78条第3项:管辖企业
    5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78条第4项:管辖企业
    5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78条第5项:管辖企业
    5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78条第6项管辖企业
    5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78条第7项:管辖企业
    5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78条第8项:管辖企业
    56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78条第9项:管辖企业
    57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78条第10项:管辖企业
    58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78条第11项:管辖企业
    5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78条第12项:管辖企业
    60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80条第1项:管辖企业
    61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80条第2项:管辖企业
    6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80条第3项:管辖企业
    63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80条第4项:管辖企业
    6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80条第5项:管辖企业
    6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80条第6项:管辖企业
    66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80条第7项:管辖企业
    67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81条第2款:管辖企业
    68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82条第1款:管辖企业
    69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82条第2款:管辖企业
    7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罚款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84条第1项:管辖企业
    7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84条第2项:管辖企业
    7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84条第3项:管辖企业
    73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43条第1项:管辖企业
    74未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经费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43条第2项:管辖企业
    75未按规定投入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43条第3项:管辖企业
    76未按规定投入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43条第4项:管辖企业
    7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44条:管辖企业
    78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45条第1项:管辖企业
    79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45条第2项:管辖企业
    80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45条第3项管辖企业
    81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45条第4项管辖企业
    82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45条第5项:管辖企业
    83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45条第6项:管辖企业
    8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45条第7项:管辖企业
    85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46条第1项:管辖企业
    86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46条第2项:管辖企业
    87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47条第1项:管辖企业
    88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47条第2项:管辖企业
    89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49条第1项:管辖企业
    90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49条第2项:管辖企业
    91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49条第3项:管辖企业
    9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50条:管辖企业
    9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51条:管辖企业
    94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52条管辖企业
    95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从重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55条第1项:管辖企业
    96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55条第2项:管辖企业
    97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从重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55条第3项:管辖企业
    98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从重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55条第4项:管辖企业
    99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56条第1项:管辖企业
    100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减轻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56条第2项:管辖企业
    101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56条第3项:管辖企业
    102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从轻或减轻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56条第4项:管辖企业
    103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部门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56条第5项:管辖企业
    104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56条第6项:管辖企业
    105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修订版)第59条第一款第1项管辖企业
    106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25条:管辖企业
    107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26条第1项:管辖企业
    10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26条第2项:管辖企业
    109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26条第3项:管辖企业
    110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26条第4项:管辖企业
    11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26条第5项:管辖企业
    112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26条第6项:管辖企业
    113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27条:管辖企业
    114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35条:管辖企业
    115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36条:管辖企业
    116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23条:管辖企业
    117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24条:管辖企业
    118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25条:管辖企业
    119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11条第1项:管辖企业
    120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11条第2项:管辖企业
    12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11条第3项:管辖企业
    122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12条:管辖企业
    123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13条:管辖企业
    124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14条第1项:管辖企业
    125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14条第2项:管辖企业
    126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对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14条第3项:管辖企业
    127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15条第1项:管辖企业
    128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15条第2项:管辖企业
    129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15条第3项:管辖企业
    130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造成10人以上1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6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16条第1项:管辖企业
    131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造成13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6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6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16条第2项:管辖企业
    132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16条第3项:管辖企业
    133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17条第1项:管辖企业
    134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17条第2项:管辖企业
    135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2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17条第3项:管辖企业
    136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19条第1项:管辖企业
    137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19条第2项:管辖企业
    138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重大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19条第3项:管辖企业
    139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19条第4项:管辖企业
    140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20条第1项:管辖企业
    141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20条第2项:管辖企业
    142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20条第3项:管辖企业
    143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20条第4项:管辖企业
    144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21条第1项:管辖企业
    145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21条第2项:管辖企业
    146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21条第3项:管辖企业
    147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21条第4项:管辖企业
    148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22条:管辖企业
    149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第38条:管辖企业
    150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第39条第1项:管辖企业
    151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第40条:管辖企业
    152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第40条:管辖企业
    153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第41条第1项:管辖企业
    154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第41条第2项:管辖企业
    155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4号令)第34条第1项:管辖企业
    156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4号令)第34条第2项:管辖企业
    157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4号令)第34条第3项:管辖企业
    15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4号令)第35条:管辖企业
    159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4号令)第36条第1项: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管辖企业
    160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4号令)第36条第2项:管辖企业
    161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4号令)第36条第3项:管辖企业
    16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尚不够刑事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20号令)第39条第1款:管辖企业
    16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20号令)第39条第2款管辖企业
    164对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20号令)第40条第1款管辖企业
    165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有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20号令)第41条第1款第1项管辖企业
    166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20号令)第41条第1款第2项:管辖企业
    167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20号令)第42条第1款第1项:管辖企业
    168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20号令)第42条第1款第2项:管辖企业
    169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20号令)第42条第1款第3项:管辖企业
    170对非煤矿矿山企业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20号令)第42条第1款第4项管辖企业
    171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28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20号令)第43条第1款:管辖企业
    172对非煤矿矿山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20号令)第44条第1款:管辖企业
    173对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单位未提供书面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20号令)第44条第2款:管辖企业
    174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20号令)第45条第1款:管辖企业
    175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20号令)第46条第1款:管辖企业
    176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33条:管辖企业
    177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35条:管辖企业
    178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36条:管辖企业
    179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未按照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34条:管辖企业
    180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设置在安全地点,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6号令)第37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管辖企业
    181冶金企业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6号令)第37条:管辖企业
    182冶金企业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6号令)第37条:管辖企业
    183冶金企业未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未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6号令)第37条:管辖企业
    184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6号令)第38条
    管辖企业
    185冶金企业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6号令)第38条第2项:管辖企业
    186冶金企业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6号令)第38条第3项:管辖企业
    187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第6章第30条:
    《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第6章第37条:
    《国家安监总局第44号令》第6章第33条:
    管辖企业
    188对煤矿企业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档案、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38条:管辖企业
    189对煤矿有关负责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35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29条:管辖企业
    190对持证人未变更煤矿等资格证记载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41条:管辖企业
    191对伪造、涂改、使用或者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41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36条:管辖企业
    192对安全培训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3年8月修订)第34条:管辖企业
    193对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8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47条:
    管辖企业
    194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54条:管辖企业
    195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和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修订版)第44条:管辖企业
    196对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修订版)第45条 管辖企业
    197对煤矿实行整体承包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8条第2款:第10条:管辖企业
    198对煤矿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第18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21条管辖企业
    199对煤矿未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22条:管辖企业
    200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或者重大事故预兆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102条:管辖企业
    201对煤矿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5条:管辖企业
    202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11条:管辖企业
    203对煤矿拒不实施煤矿安全执法指令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18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修订版)第45条 
    管辖企业
    204对煤矿擅自启封或者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修订版)第45条 管辖企业
    205对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修订)26条:管辖企业
    206对煤矿未按规定配备防治水人员、设备、队伍或者未按规定设立防治水机构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5条:第130条:管辖企业
    207对煤矿水文地质条件不清进行采掘活动或者发现有透水征兆违规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8条:第131条:管辖企业
    208对煤矿未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或者无相应防治水内容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14条:第132条:管辖企业
    209对煤矿未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15条:第132条:管辖企业
    210对煤矿遇突水点时未按规定进行水文地质观测记录和上报突水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133条:管辖企业
    211对煤矿违规开采矿井防隔水煤(岩)柱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54条:第55条:第134条:管辖企业
    212对煤矿未按规定构筑水闸墙的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70条:第135条:管辖企业
    213对煤矿工作面采煤前未按规定查清水文地质条件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回采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90条:第136条:管辖企业
    214对煤矿受水害威胁区域未按规定查清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施工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91条:第136条:管辖企业
    215对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8条第2款:第10条:管辖企业
    216对存在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8条第2款:第10条:管辖企业
    217对存在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8条第2款:管辖企业
    218对开采煤炭资源不符合煤矿开采规程,不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未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59条:管辖企业
    219对煤矿未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探放水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95条:第138条:管辖企业
    220对煤矿井下采掘作业违反探放水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92条:第137条管辖企业
    221对煤矿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8条第2款:第10条:管辖企业
    222对煤矿井下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和安全仪器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99条管辖企业
    223对煤矿井下民爆物品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8条管辖企业
    224对未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装备等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7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6条;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44条;第45条管辖企业
    225对未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和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及未按规定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18条:第113条:管辖企业
    226对未按规定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和经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防突专项验收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14条:第114条:管辖企业
    227对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15条:第114条:管辖企业
    228对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未遵守防突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17条:第114条:管辖企业
    229对突出矿井未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24条第2款:。第114条:管辖企业
    230对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未按规定编制防突措施、计划的处罚,未按规定审批,为实现抽掘采平衡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28条:第114条:管辖企业
    231对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贯彻实施防突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29条:第114条管辖企业
    232对突出矿井巷道布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16条:第115条:管辖企业
    233对矿井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19条:第115条:管辖企业
    234对矿井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施工不符合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21条:第115条管辖企业
    235对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14条第3款 第116条管辖企业
    236对突出矿井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24条第1款第116条:管辖企业
    237对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焊接作业未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24条第2款第117条。管辖企业
    238对在突出煤层中进行支架作业未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22条第3款:第117条管辖企业
    239对煤矿清理突出的煤炭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25条第117条管辖企业
    240对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23条第118条:管辖企业
    241对未按规定落实防突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26条第119条:管辖企业
    242对突出矿井企业未设置专业防突队伍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27条第1款:第119条:管辖企业
    243对突出矿井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防突知识培训,使用不合格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32条第119条管辖企业
    244对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瓦检工、爆破工未按规定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30条:第120条:管辖企业
    245对煤矿未按规定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121条:管辖企业
    246对矿井发生突出不停产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7条:第112条:管辖企业
    247对评估为突出矿井的矿井,建井期间没有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10条:第113条:管辖企业
    248对矿井未按照规定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11条:第113条:管辖企业
    249对瓦斯超限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8条第2款:第10条管辖企业
    250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8条第2款 第10条:管辖企业
    251对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8条第2款:第10条:管辖企业
    252对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8条第2款:第10条:管辖企业
    253对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8条第2款:第10条管辖企业
    254对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未支付工资和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29条:管辖企业
    255对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35条:管辖企业
    256对承担煤矿防爆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管辖企业
    257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27条:管辖企业
    258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11条4:管辖企业
    259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16条第17条:管辖企业
    260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18条管辖企业
    261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21条管辖企业
    262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22条:管辖企业
    263煤矿企业、矿井未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8号令)第130条管辖企业
    264煤矿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和有突水征兆时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8号令第131条管辖企业
    265煤矿无相应地质报告及图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8号令)第132条管辖企业
    266违反矿井井下水文地质观测内容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8号令)第133条管辖企业
    267违反矿井保护防隔水煤柱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8号令)第134条管辖企业
    2681900-B-37700-140311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8号令)第135条管辖企业
    269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未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回采作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8号令)第136条:管辖企业
    270未进行探放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8号令)第137条管辖企业
    271用煤电钻探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8号令)第138条管辖企业
    272违反规定造成透水事故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8号令)第139条管辖企业
    273对煤矿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生产矿井未按规定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人为造成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发生超能力生产行为不予纠正的、故意弃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18条:管辖企业
    274对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29条管辖企业
    275煤矿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第十八条 管辖企业
    276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 第十九条 管辖企业
    277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部门规章】《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 第二十条 管辖企业
    278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第二十一条 管辖企业
    279对煤炭经营企业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3号令)第4章第29条:管辖企业
    280未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文件:《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6章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管辖企业
    281对未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对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矿井;鉴定机构伪造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降低矿井瓦斯等级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法大队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文件:《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6章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管辖企业
    282煤矿生产能力及生产要素信息管理行政处罚执法大队省煤炭厅文件:《关于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行发[2014]263号)第4条管辖企业
    283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行政检查应急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6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8条;第27条;第28条管辖企业
    284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应急演练行政检查应急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31条;第33条;第34条管辖企业
    285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落实预案内容行政检查应急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38条管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