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实施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11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 |
| 2 | 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建设单位 |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3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26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3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第4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 |
| 3 | 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建设单位 | 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14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2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
| 4 | 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建设单位 | 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认定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规范性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第3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 |
| 5 | 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建设单位 | 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4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 |
| 6 | 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使用单位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57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
| 7 | 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建设单位 | 对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政府规章】《山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9号令)第5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各地、市、县城建档案工作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建档案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城际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三)审查、验收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四)查处城建档案管理的违法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版(全文)(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三次修订) 第8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第9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47号)第9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 |
| 8 | 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建筑企业 | 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第7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4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政府规章】《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第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9号令)第4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
| 9 | 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建设单位 | 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4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的措施。 | |
| 10 | 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建设单位 | 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 现场检查 | 【规范性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第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 |
| 11 | 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工程监理企业 | 对工程监理企业监理活动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3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34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第3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第16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 12 | 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检测机构 | 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第21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13 | 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建设单位 | 对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进行抗震设防检查 | 现场检查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第22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抗震抗震设防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发现有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
| 14 | 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建设单位 | 对本行政区域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 现场检查 |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晋建设字[2006]352号)第4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 |
| 15 | 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建设单位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 16 | 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建设单位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 现场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 |
| 17 | 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建筑企业 | 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 |
| 18 | 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建筑企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现场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
| 19 | 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建筑企业 | 竣工验收 | 现场检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 |
| 20 | 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建筑企业 | 节能检查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宣传执行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2、拟定民用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3、拟定引导、扶持民用建筑节能事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和措施;4、提供与民用建筑节能行管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5、对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以及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实施监督管理;6、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邀请相关专家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人员,对民用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 |
| 21 | 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物业企业 | 物业管理活动 | 现场检查 |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22 | 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燃气企业 | 燃气安全生产 | 现场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
| 23 | 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供水企业 | 城市供水工作 | 现场检查 | 《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 |
| 24 | 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污水处理厂 | 污水处理 | 现场检查 | 《山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应遵循省市主管部门行业监管、市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承担市场化运营主体责任的原则。 | |
| 25 | 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供热企业 | 供热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集中供热工作。 | |
| 26 | 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单位和个人 | 对城市绿化工作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阳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二条 | |
| 27 | 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单位和个人 | 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占用挖掘、使用等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 |
| 28 | 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管理养护单位和个人 | 对各管理和养护单位及个人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养护工作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阳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
| 29 | 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单位 | 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企业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九第二款 | |
| 30 | 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单位和个人 | 对城乡垃圾管理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
| 31 | 阳泉市郊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单位和个人 | 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 |
| 32 | 阳泉市郊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单位和个人 | 对建筑垃圾倾倒、运输、消纳、处置等活动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 |
| 33 | 阳泉市郊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单位和个人 | 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三款 | |
| 34 | 阳泉市郊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单位和个人 | 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 |
| 35 | 阳泉市郊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单位和个人 | 对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行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地方性法规】《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经营活动。 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经营场地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
| 36 | 阳泉市郊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单位和个人 | 对露天烧烤食品行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 |
| 37 | 阳泉市郊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和施工单位 | 在城市管理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
- 主题词:
索引号:000014349/2025-1287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成文日期:
- 标题:阳泉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
文号:
发文时间: 2025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