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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2024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阳泉市郊区桃林沟某干果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使用的电子秤销售系统存在“反向抹零”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并送达了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阳郊市监责改〔2024〕7号),责令立即将使用的电子秤销售系统收款方式改为精确到分。2024年6月5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责改情况进行检查,并调取了该店2024年1月-2024年5月的销售明细。2024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和相关调查取证,现场制作并送达了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阳郊市监责退〔2024〕1号),责令其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消费者多付的价款21.87元退还消费者。该店在2024年6月12日张贴了退款告知书,截止2024年6月20日仍然无人到该店申请退款,故退还金额为0元。

    经查,该店于2024年1月20日左右开始使用爱宝云收银系统,系统由厂家工作人员调试。当事人对调取的销售明细中发现的737条“反向抹零”销售记录认可,金额合计21.87元。因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后,没有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故违法所得21.8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身份证复印件2份、行政案件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涉案案值等情况。

    5.“反向抹零”销售明细汇总表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涉案案值等情况。    

    6.退款告知书张贴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退款履行情况。

    7.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4年6月26日,我局下达了《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阳郊市监罚告〔2024〕17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1.87元;

    2.罚款人民币18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开户银行:阳泉农商行兴城支行

        名:阳泉市郊区财政局

        号:403271010300000002130

        号:402163003468

    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4年7月4日至2027年7月4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5年1月4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说明:该部分告知内容仅适用于可申请提前停止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