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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2025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对阳泉市郊区荫营镇寿星乐敬老院检查时发现:该院有2名社会老人,均签订有入住协议,收费1200元/月,该单位现场未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并制作《现场笔录》,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和相关调查取证。

    经查证,当事人对执法人员2025年5月23日发现该院未明码标价的事实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现场检查照片1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入住协议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7.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5年6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阳郊市监罚告〔2025〕16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中第(一)项“(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西政府非税收入网上支付平台”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开户银行:阳泉农商行兴城支行

       名:阳泉市郊区财政局

       号:402163003468

    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6月12日至2028年6月12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5年12月12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说明:该部分告知内容仅适用于可申请提前停止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