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光与影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史宏宇、段晓芹诉第二被申请人中山市光与影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争议一案(晋0311劳人仲案〔2025〕47号)已裁决完毕,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晋0311劳人仲案〔2025〕4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阳泉市郊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pdf
附件2:阳泉市郊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pdf
阳泉市郊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