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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对阳泉众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

    阳环罚〔2024004020

    当事人名称/姓名:阳泉众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新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140311592959919Y

    地址/住址: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河底镇郊里村南坪

    接市局来信来访转办单,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3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厂区内露天堆存煤泥,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证据二:2024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总经理林新泉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证据三:2024年5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适合的环境违法主体;

    证据四: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证据五:2024年5月17日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阳环责改字〔2024〕004014号)和送达回证,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六: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证据七:你(单位)提供的2023年12月份工资表和2023年停产无营业收入的实际情况,作为自由裁量时企业规模大小裁量的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环罚告〔2024〕00401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对扬尘物质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包括以下方面:物料类型为煤炭,苫盖面积不足50%、围挡高度3米,高于物料1米以上、排污去向为工业区和其他地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两年内同类型违法行为发生1、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后已停止违法,且进行改正、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轻微(1)级、你(单位)为小型企事业单位、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部分裁量基准2.2大气污染类(三十三)Q-24 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互联网登陆“山西政府非税收入网上支付平台”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山西财政缴款服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址:阳泉市城区北胜巷2号     邮政编码:045000

    联系人:王坤                    联系电话:203221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

                            2024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