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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对阳泉市晋东洗煤厂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不罚2024004008

    当事人名称/姓名:阳泉市晋东洗煤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学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14031177958634X3

    地址/住址:阳泉市郊区河底镇程庄村

    接上级转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2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危废暂存间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证据二:2024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人王学明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证据三:2024年6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适合的环境违法主体;

    证据四: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证据五:2024年7月8日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阳环责改〔2024〕004017号)和送达回证,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六:2024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对你(单位)负责人王学明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证据七:你(单位)提供的工资表,作为自由裁量时企业规模大小裁量的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上述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环罚告〔2024〕00401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1构成违反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及申报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部分裁量基准2.5固体废物污染类(九十五)G-14的相关规定,我局应对你(单位)违法行为1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00)。但你(单位)违法情形符合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轻微不罚事项(四)固废污染类第9项“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内、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1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2构成违反危险废物贮存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部分裁量基准2.5固体废物污染类(九十九)G-18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130000.00)但你(单位)违法情形符合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首违不罚事项(三)固废污染类第6项“违法行为涉及量0.1号以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0天、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2不予行政处罚。

    综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自觉履行保护环境义务,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环境法律法规;

    2.全面排查生产过程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环节,积极进行整改;

    3.定期组织员工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守法意识,做到合规生产。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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