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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时间:2020-04-24       大    中    小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你想过会被处罚吗?看到有人随地吐痰,你会去劝阻吗?近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对《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全文可前往“山西人大网”查询)的意见建议。这意味着,我省将立法规范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

《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十六条。《规定(草案)》中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人员相对集中的活动场所以及城市规划区外的景区(点),其中包括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文体活动场所;各类医疗卫生、教育教学工作场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景区(点)、商场(店)、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等经营场所;歌舞厅、咖啡厅、酒吧、网吧等休闲娱乐场所;机场、车站、码头、道路等;广场、公园和居民小区、零散住宅群、城中村的公共活动场所;公共汽车、地铁、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其他公共活动场所。

《规定(草案)》中提出,公民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吐痰时应当用纸巾等包裹痰液并放入垃圾箱内。禁止直接将痰液吐于公共场所的地面、墙壁、花圃、垃圾箱内。患有呼吸系统疾病的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防止飞沫传播病毒、细菌。

违反规定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痰渍;拒不清除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在室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在室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汽车、地铁、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内随地吐痰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规定(草案)》中提出,鼓励、支持志愿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宣传和监督。任何组织和公民可以劝阻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向举报平台发送视频等方式进行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平台,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安全,在查实举报情况后可以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此外,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必要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可以予以公开曝光。

对该《规定(草案)》内容有意见建议者,4月30日前,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邮寄地址: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法规处 邮编:030073;电子邮箱:sxsrdjkwwgw@163. com;传真:0351-4051951。(李飞飞)